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清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
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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