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679號
TPDV,103,司促,21679,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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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清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
  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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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