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577號
TPDV,103,司促,21577,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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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友友(原名李景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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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