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529號
TPDV,103,司促,21529,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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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鐺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羅冠傑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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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