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鐺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羅冠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 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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