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447號
TPDV,103,司促,21447,201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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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一清
      何金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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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