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一清
何金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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