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447號
TPDV,103,司促,21447,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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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一清、何金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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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