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一清、何金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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