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票款或借
款?(若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
本)。
三、請釋明丁進士是否為債務人?如欲對丁進士請求,請陳明對
丁進士之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若請求票款,系爭支票之發
票人係公司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不得對背書人請求
票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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