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431號
TPDV,103,司促,21431,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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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票款或借
  款?(若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
  本)。
三、請釋明丁進士是否為債務人?如欲對丁進士請求,請陳明對
  丁進士之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若請求票款,系爭支票之發
  票人係公司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不得對背書人請求
  票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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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