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志成即歐順宅修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邦靖即程偉文理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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