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393號
TPDV,103,司促,21393,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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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志成即歐順宅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邦靖程偉文理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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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