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377號
TPDV,103,司促,21377,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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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宏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惠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繼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叁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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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