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宏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惠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繼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叁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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