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129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美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9082 │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戴美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3995│ │9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1291號)
(一) 債務人戴美珠於民國92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9月17日止累計56,779元正
未給付,其中19,082元為本金;36,799元為利息(2004/
2/26~2014/09/17) ;89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戴美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9月17日止累計337,66
6 元正未給付,其中103,995 元為消費款;230,071 元
為循環利息(2003/8/29~2014/09/17);3,6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