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183號
TPDV,103,司促,21183,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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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德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賓藍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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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