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096號
TPDV,103,司促,21096,2014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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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欣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尚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HD0000000)退
  票日期係民國103年9月9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
  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
  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3年9月9日
  ,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3年9月8日之利息部分,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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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欣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