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欣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尚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支票發票人為勝輝有限公司,林千慧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請陳明對林千慧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僅對勝輝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林千慧為法定代理人。
三、陳明支票票號:HD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
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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