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金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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