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神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鳳美即神宙科技實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青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查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係青畋企業有限公司而非簡瑞縈個人,
故聲請人請求簡瑞縈清償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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