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佑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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