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714號
TPDV,103,司促,20714,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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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秋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老董牛肉細粉麵店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
  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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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