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706號
TPDV,103,司促,20706,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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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志宏(原名李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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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