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志宏(原名李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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