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667號
TPDV,103,司促,20667,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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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哲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慧慧
      蔡端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暨應支付與已付房付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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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