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646號
TPDV,103,司促,20646,2014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646號)
  緣債務人李傳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年一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3,639元整。(二)利息計算:新
  臺幣18,638元整(88/4/5-90/1/2按19.89%)。(三)逾期費用
  :新臺幣1,864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
  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