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641號)
債務人高碧雪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21,686 元整。
(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
共新臺幣0 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21,686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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