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520號
TPDV,103,司促,20520,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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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李美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瑜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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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瑜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