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492號
TPDV,103,司促,20492,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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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竟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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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