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489號
TPDV,103,司促,20489,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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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開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
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陳明正確之事實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載明相對人積欠聲
  請人「貨款」新臺幣90,000元與存證信函請求「管理費」新
  臺幣81,000元,金額及請求事實理由均不符,請再陳明之)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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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