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庭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多家有限公司」,其股東即相對
人葉庭君非發票人,如欲對葉庭君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為何。如欲對公司為請求,則請具狀更
正債務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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