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459號
TPDV,103,司促,20459,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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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納斯形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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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納斯形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