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承翰
游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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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鵑如、蔡│自民國103年3│至民國103年8│年息1.83% │
│ │121690│承翰 │月21日起 │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鵑如、蔡│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1690│承翰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一)緣債務人蔡承翰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游鵑如為
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3筆,借款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145,366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蔡承翰於103年4月2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
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1,690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
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游鵑如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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