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 理 人 魏文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名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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