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316號
TPDV,103,司促,20316,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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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傳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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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