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陳振宏
陳國雄
謝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肆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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