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294號
TPDV,103,司促,20294,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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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榮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2% │
│  │327137元│9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2% │
│  │92444元 │9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294號)
  (一)債務人毛榮彩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04日止累計327,910
    元正未給付,其中327,137元為本金;773元為利息(201
    4/8/23~2014/09/0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毛榮彩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75,0
    31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04日止累計94,234
    元正未給付,其中92,444元為本金;1,090元為利息(20
    14/7/5~2014/09/04);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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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