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259號
TPDV,103,司促,20259,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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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艾利客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美商艾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
  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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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艾利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