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宇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婉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順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
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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