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243號
TPDV,103,司促,20243,2014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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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宇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婉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順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
  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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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