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241號
TPDV,103,司促,20241,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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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諺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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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