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206號
TPDV,103,司促,20206,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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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順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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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順油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