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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