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債權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居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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