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誠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