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胡恆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世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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