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胡恆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焦傳峻(原名焦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二個月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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