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895號
TPDV,103,司促,19895,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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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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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