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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