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佳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06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7│
│ │116010元│6起 │ │1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06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
│ │98275 元│8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日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07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275 元│9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一)債務人黃佳鈺於民國98年5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1.新臺幣116010元整及自民國103 年06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
2.民國101 年5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00
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8275 元整,自民國103
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
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
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14285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
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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