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864號
TPDV,103,司促,19864,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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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佳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06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7│
│  │116010元│6起     │     │1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06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
│  │98275 元│8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日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07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275 元│9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一)債務人黃佳鈺於民國98年5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1.新臺幣116010元整及自民國103 年06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
     2.民國101 年5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00
     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8275 元整,自民國103
     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
     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
     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14285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
     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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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