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837號
TPDV,103,司促,19837,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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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姜伯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純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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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