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姜伯彰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純甄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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