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文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
緣相對人蔡文毅於民國92年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930
元及費用69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