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代 理 人 謝明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柯美人(即柯燕龍之繼承人)、柯美琴(即柯燕龍之繼承人)、柯宗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潘美戀(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宇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芊邑(即柯國明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所載繼承系統表不完整,請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正本。二、請釋明柯宗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宇榛(即柯國明之 繼承人)、柯芊邑(即柯國明之繼承人)之請求依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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