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523號
TPDV,103,司促,19523,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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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柯美人(即柯燕龍之繼承人)柯美琴
柯燕龍之繼承人)、柯宗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潘美戀
(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宇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芊邑
(即柯國明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載繼承系統表不完整,請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正本。
二、請釋明柯宗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宇榛(即柯國明
  繼承人)、柯芊邑(即柯國明之繼承人)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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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