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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