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811號
TPDV,103,司促,18811,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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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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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