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益廷即亙礎土木包工業
游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