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48號
TPDV,103,司促,18548,201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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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益廷即亙礎土木包工業
      游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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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