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多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因未釋明相對人之法定理人姓名、住所(因所附證物法定代 理人姓名非葉庭君),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8 月27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