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鍾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
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相對人惠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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