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169號
TPDV,103,司,169,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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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葉文喜即煥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煥昕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葉文喜煥昕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煥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煥昕股份有限公司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 司字第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 通過,並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選任葉文喜為本公司簿冊保 管人,依法呈請簿冊保管人登記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 時會簽到簿、文件及簿冊明細表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 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司 司字第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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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葉文喜即煥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煥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