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35,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52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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